2.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都適用於行政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適用於壹般違法失職行為,更側重於違反內部紀律;行政處罰適用於違反特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性質。
3.涉及不同類型。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1)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非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四)撤銷非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等學業證書的資格;(6)取消教師資格;(7)停止審查,停止申請認可;(八)責令停止招生;(九)吊銷辦學許可證;(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等。
4.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被處罰人所屬的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的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