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起草了《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學術不端行為包括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或者捏造事實、謊報研究成果的;在未參與研究或創作的情況下簽署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或多人* * *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註明他人工作;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職務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發表論文、買賣論文、代寫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有關學術組織或者高等學校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多次犯有學術不端行為。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按照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以下處理或者建議:通報批評;終止或撤銷相關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和榮譽稱號、在壹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辭退或開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系的,可依法暫停、不授予或撤銷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