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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實施細則解讀

教育處分的實施細則如下:

《教育懲戒實施細則》規定了應當給予教育懲戒的情形,規定了在學生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異常、有危險、侵害權益等情形下,學校和教師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如有必要。

總結了《教育懲戒實施細則》中表述的教育懲戒措施,將教育懲戒按照程度分為壹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普通教育處分適用於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在壹節課教學時間內站在教室內、課後教學等。

較重的教育處罰適用於嚴重違規違紀或經現場教育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負責人、在學校承擔公共服務、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專題教育、被暫停或限制參加遊覽等集體活動。

嚴厲教育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影響惡劣的學生,且必須在小學、初中、高中高年級,包括停課、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訓誡、由專門人員輔導糾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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