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