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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教育法的途徑是

教育法的實施不外乎兩條路;壹種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自行實施,稱為自律實施,即遵守教育法。另壹方面,如果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本身不實施,就會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強制執行,這就叫他律實施,即教育法的適用。

《教育法》的適用通常是確保國家專門機構、公職人員和授權組織根據其職權範圍並通過法律程序執行《教育法》的必要方式,以消除在執行教育法律規範時遇到的障礙。

教育法的適用根據適用機關和特點分為司法適用和行政適用。所謂司法適用,是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適用教育法處理案件的活動,壹般稱為“司法”。所謂行政適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運用教育法決定和處理具體事項的活動,壹般稱為“行政執法”或簡稱“執法”。

教育法的遵守和適用都是教育主體在教育活動中運用教育法律規範的實踐活動,但實踐的主體和性質是不同的。教育關系的廣大參與者普遍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教育法當然落實到這些教育關系參與者的現實生活中;對於壹些不守法的組織和個人,專門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強制其依法辦事。那麽,在這些不守法的組織和個人的教育活動中,教育法也是可以實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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