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教育工作。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接受適當形式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相互認可和銜接,促進全民終身學習。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是在中國定居並具有國家規定資格的中國公民,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組織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中等教育和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