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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過錯作為責任的最終構成。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壹般歸責原則,適用於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以外的壹般侵權行為。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主要情形有:(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人適用過錯推定;(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三)森林發生斷裂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森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推定;(4)動物在動物園對人造成損害時,應當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五)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對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責任的除外。3.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客體造成的,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存在合法的抗辯事由。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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