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教育法律關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所以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從屬。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移性。也就是說,關系中必須有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中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不能是原被告(不同於民事訴訟)。
2.主體資格受到限制。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主要立場是“平等下的不平等”。雙方權利義務的性質不完全相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數量不能對等,壹方有另壹方沒有的權利義務。
教育法規中的“刑”與“罰”
1,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壹般在學校對教師和學生進行。通常有六種形式,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例如,《教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責令退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是教育行政機關對教師和學生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的處分,包括人身處分、行為處分、財產處分和名譽處分。類型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頒發歷證、學位證等學歷證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