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廣東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21]345號省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持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2021、65438+2月1日起,調整我省全日制從業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附後。有條件的城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2.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的基礎上,在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完善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形式就業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並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並加大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