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三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與節能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節能標準體系。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用能產品和設備的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能源消耗定額標準。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建築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