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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的過程

婚姻登記的過程如下:

1,應用。已婚男女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連同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親自申請結婚登記。離婚人員申請再婚的,還應當持有離婚證;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必須認真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單位證明,以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所在單位或者他人幹涉不能取得所需證件的,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結婚登記的條件:

1,雙方均無配偶;

2.申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自願並親自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4.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綜上所述,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書。正本壹式兩份,男、女各壹份。樣式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由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蓋章。結婚證必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如果結婚證丟了,可以去民政局申請補辦。結婚證是法律保護男女關系的。另外,結婚證是夫妻關系的證明。所有需要用來證明夫妻關系的都需要用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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