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建房,是指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房屋建成後,單位將根據內部集資政策,以成本價出售給職工。職工集資建房,在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是合法權利人。集資房分配給職工後,單位所建房屋的產權已經喪失。將單位建造的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行使自己的財產權,也是壹種內部行政行為,並不完全以職工的意誌為轉移。因此,在住房分配的決策權上,單位和職工並不處於平等的民事地位。因此,單位集資建房既不是福利分房,也不是壹般的房屋買賣,更不是商品房買賣。當然,因為單位集資建房只面向企業內部職工,不屬於經濟適用房。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已經依法轉移的,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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