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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規定

法律分析: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同時,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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