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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解除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本著負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程序和方式足以使具有正常辨別能力和判斷力的第三人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已經送達勞動者。同時,鑒於送達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和訴訟中,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註意完整保留履行送達程序的相關證據。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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