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