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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近親的範圍

結婚近親屬的範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有生與被生的關系,即生下了自己及其後代。父母都包括在內。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相對於直系血親的概念,是指與自己有三代以內血緣關系的親屬。

禁止近親結婚。男女之間有旁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直系血親的,可以不辦理結婚登記,不領取結婚證。即使男女雙方結婚,已成立的婚姻關系也應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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