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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保護結婚證?

法律分析:結婚證是兩個人關系的法律證明。如果沒有結婚證,就叫非法同居。如果他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或同居,就構成重婚罪。壹般情況下,結婚證可以證明兩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夫妻之間存在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但如果屬於《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例如隱瞞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事實而登記結婚的;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欺騙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等。)雖然有結婚證,但婚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不會產生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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