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證明是指員工自願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兩者的區別在於,會與勞動報酬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意味著與原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不影響妳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特征是什麽?
1.被終止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並生效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