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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法律主觀性:

行政強制措施的相關內容可以參考以下資料,僅供參考,望采納!行政強制法梳理了現行法律法規中行政強制的種類,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產;凍結存款和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同時,這部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的方式: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轉賬存款和匯款;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清除障礙,恢復原狀;代表執行;其他執行方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壹)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屆滿的;(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壹)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2)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已經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的;(四)凍結期限已過;(五)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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