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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證可以補辦嗎?

法律分析:離婚證遺失或損壞可以補辦。補辦離婚證需要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3張2寸近期免冠照片;戶口本上沒有註明離婚的,還須本人持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雙方憑上述材料到原婚姻登記處或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發;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後,當場核對戶口簿、身份證、照片等證明材料,進行核對;雙方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簽名、指紋聲明書》。辦理完上述登記手續後,工作人員將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當場為雙方補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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