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其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
妳好!妳們已經同意離婚,並且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妳已經同意孩子的監護權屬於妳。按照戶籍規定,離婚後,孩子的戶口可以登記在監護壹方。作為監管人,如果妳離開前夫家,孩子跟著妳,法律壹般考慮的是有利於孩子成長、學習、生活的方面。孩子的生活學習上,戶籍跟著妳當然是方便的,也是有利的,所以妳作為監護方跟著妳還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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