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解決直接子女撫養關系變更問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父母雙方同意變更直接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準許。也就是說,撫養關系的變更可以由雙方自願解決,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就應當允許。因為本案中的女子劉某是精神分裂癥,且未治愈,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協商,只能走法律程序。(2)父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壹方請求變更直接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離婚後的任何時候,壹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可以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壹般由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變更判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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