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a)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澄清;
(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八條法律解釋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查和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第四十九條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五十條NPC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