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利息的計算有如下規定:(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2)單項貸款的約定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四倍以內的利息為法益。(3)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4)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5)借款雙方對利率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