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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與欠的法律區別

借據是債務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據是借貸雙方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時,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具備借款合同的幾個要件,是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借款人或債務人寫借條時,必須寫明是借條還是欠條,借條上還應註明借款人、債務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大寫金額、還款時間、簽名、指紋、印鑒等基本事項。區別如下:

1.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首先,貸款肯定是債務,但債務不壹定是貸款;

2.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貸事實,是雙方的借貸關系造成的。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因買賣而產生的債務、因勞務而產生的債務、因企業承包而產生的債務、因損害而產生的債務等。

3.借款人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借據本身更容易認定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壹般借據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或辯解這壹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提供進壹步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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