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發生交通事故後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向公安機關報告交通事故案件,承認自己造成事故,並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但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但在量刑時,應當依法以法定刑較重者為基準,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從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的幅度。其次,通過對實踐中幾個具體案例的分析,結合實際情況,闡述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適用,從而明確我國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意圖,以促進交通肇事罪中自首制度的司法適用。最後,結合當前實踐,呼籲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與交通肇事罪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交通肇事罪自首和量刑的適用作出明確、詳細的說明,以減少司法實踐中的地區差異,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司法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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