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實際出資人想要返還出資,首先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比如房款的支付記錄,房款收據原件,房產證原件)如果能證明是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名人不僅要返還原房款,還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法院將在判決中尋求平衡雙方利益,同時要求名人給予實際投資人適當的經濟補償。
以他人名義買房,屬於借名買房的情形。在借名買房的過程中,實際購房人是名人,名義購房人是名人。借名人和名人之間有借名買房的約定,房款實際由名人支付。條件滿足後,房子過戶給名人。
借名買房關系本質上屬於委托合同關系,借名人委托名人以名人的名義買房。無論產權證是否已經登記在名人名下,只要能證明名下買房的事實,就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實名買房的認定比較復雜。在大多數實名購房糾紛中,雙方並未簽訂實名購房協議,需要通過相關事實探究當事人之間購房的真實意思,並通過已查明的事實進行推斷。
在沒有書面協議以借款名義購房的情況下,認定以借款名義購房事實的基本事實主要有:以借款名義購房的實際出資額、以借款名義購房的理由是否合理、房屋的使用收益由誰實際控制、輔助事實有誰持有房產證和契稅發票原件、借款名人入住時間、開發商出具的證明等。
《民法典》第595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