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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沒有債務,但是有微信記錄。是證據嗎?

借錢沒有欠條,但有微信記錄為證。應滿足以下三個關鍵條件:

1,主語為真,證明聊天對象與借款人為同壹人。在司法實踐中,第壹次自認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即借款人承認這是自己的聊天記錄,承認借款事實。第二個物證,如果網絡聊天記錄已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個人或公證部門的公證,則認定聊天對象與借款人為同壹人;此外,出借人還可以通過聊天軟件服務商獲取QQ、微信號碼註冊人的身份信息,以資證明。三是證人,合格有效的證人作證聊天對象和借款人是同壹人;

2.明確的事實證明貸款事實的存在。壹方面,這需要借款人提供適當形式的聊天記錄,如文字聊天記錄、視頻聊天記錄或語音聊天記錄。另壹方面,這些聊天記錄的內容必須完整,與借款事實有物理和法律上的聯系,如借款金額、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息的約定、借款和還款的時間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 *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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