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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和董事長的區別。

執行董事及主席均為本公司董事。兩者的區別在於,董事長存在於有董事會的公司,但如果公司規模小,股東人數少,可以設立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行使董事會的職權。其職權由章程確定,壹般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決定公司的重大計劃和重要制度。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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