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復印件弱於原件,當事人可以提供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依法收集其他證據證明我的主張。
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權憑證。
借條的內容包括:
1.應清楚書寫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稱;
2.貸款金額要寫清楚,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
3.貸款的期限要寫清楚,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確的貸款期限;
4、應寫清楚具體還款日期;
5.貸款利息要寫清楚,要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並約定最終的貸款總利息(包括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
6.應寫明償還貸款本息的日期、月份、日、時間和支付方式;
7.應有借款人的個人簽名、手印或手寫簽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規定》中的未驗證副本並沒有完全否定其證明效力,而是對其證明效力進行了有效的限制和規範。經過仔細推敲,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使是無法與原件核對或者受到對方質疑的復印件,只要嚴格按照間接證據和進來證據的使用規則進行查證,仍然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