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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寫的月息3分,法院會支持嗎?

法律分析:不會支持。2020年8月20日後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司法解釋計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還款日的利息部分,上限為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利率的4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第壹審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人民法院對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其中借款合同於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的利息,適用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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