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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新修訂的刑法第11條與民法典關於法律主體責任年齡劃分的規定有何不同?

民法: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下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承擔8類犯罪責任。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壹增加)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為第二類犯罪負責。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後,應當負刑事責任。

無刑事責任人:十二歲以下的人為無刑事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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