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雙方有很大可能發生資金交換和感情贈與,有很大概率發生資金交換。由於戀愛期間雙方友誼的特殊性,沒有證據確認約定的性質和履行,在壹定的合理限度內,根據社會交往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該款項應認定為戀人之間的壹般贈與。
如果數額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壹定的合理限度,且數額較大,或者明確是為了促進雙方的婚姻關系,如彩禮、彩禮等,則應認定為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未能結婚,提供者可以其繼續占有為不當得利為由,向接受者主張返還。
舉證責任的分配
聲稱現在付款是借款、履約金額、彩禮等的壹方。有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主張往來賬戶是借款的壹方,對借款的法律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索賠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兩人之間的錢款是基於借貸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