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沒有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賠償和補償的問題確實很頭疼,賠償和補償的主觀過錯是不壹樣的。賠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賠償強調過錯和違法責任。單向或雙向差額,賠償是單向的,給受害方。賠償是雙向的,誰有過錯,誰違法,誰就給受害方賠償。那麽法律性質就不壹樣了。賠償是對受害方的補償,而補償重在對過錯方的懲罰。最後,發生的基礎不同。賠償是因過錯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以違法為前提。賠償是由合法行為引起的,不是以違法為前提的。有壹個大原則,就是合法使用補償,非法使用補償。記住這個原則,大部分的賠償補償問題都可以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條*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執行公務緊急需要,出示相應證件的,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塞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