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議終止,包括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協商終止和註銷登記。
2.當事人可以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書面協議。
3.壹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有關部門應當調解解除。
被收養人需要解除收養關系,準備以下資料:
1.解除收養關系申請書:被收養人需要寫壹份詳細的解除收養關系申請書,明確表達自己解除收養關系的理由和意願。
2.身份證明:被收養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
3.收養證明:被收養人需要提供自己的收養證明,包括收養判決書和收養登記證。
4.親屬關系證明:被收養人需要提供本人與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被收養人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法律文書等。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的解除是涉及家庭關系和法律程序的重要事項,被收養人需要慎重考慮並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同時,被收養人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並辦理手續,提供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和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
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