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條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已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提前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第五條申報采用電子數據申報和紙質申報兩種方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都具有法律效力。電子數據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規範》的要求,通過計算機系統向海關傳輸報關單電子數據並準備隨附單證的報關單。紙質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規定填寫紙質報關單、準備隨附單證並親自向海關提交的報關單。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向海關申報,隨所附單證壹並提交的紙質報關單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壹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以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事後補充電子數據。補充的電子數據應與紙質報關單內容壹致。向未使用海關信息管理系統的海關申報時,可以使用紙質報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