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過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由《辦法》規定,其他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參照《辦法》計算。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3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數額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實行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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