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省政府指定的地方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及基金的征收管理。
(三)負責稅收工作的調查,負責稅源管理和納稅評估,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處理稅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依照法律法規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四)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落實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組織實施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負責組織稅收宣傳。
(六)編制、分配和分配地方稅收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稅收核算、統計核算,考核計劃執行情況。負責普通發票和票證的管理。
(七)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稅務信息化建設;建立稅收管理信息系統。
(八)負責地方稅收反避稅工作,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負責涉外稅收管理。
(九)負責稅務稽查、稅務稽查工作,規範和整頓地方稅收秩序。
(十)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員和經費管理;負責政治思想工作、黨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基層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
(十壹)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和行風建設。
(十二)承辦地方稅務局和上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