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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的特點

從西漢春秋時期的經學到東漢時期的經學詮釋,儒家禮越來越受到重視。《晉律》直接將儒家的“役制”納入法典和“準五役制以懲治犯罪”,首次將“五役制”引入法典。

“五服”制度是中國禮儀中對死去親人的悼念制度。它規定,在不同親屬關系的親屬之間,服喪制度是不同的,並據此將親屬分為五等,從親屬到親屬,分別是崔子、大公、肖紅和赫馬。

西晉法律首次將“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和衡量犯罪嚴重程度的標準。這就是“準五衣控罪”原則,不僅適用於親屬之間相互侵害、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

“五役罪”原則本質上是“同罪不同罰”原則在家庭中的體現。其在刑法中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犯罪,加害人比普通人受的處罰更重,關系越密切,處罰越重;如果妳尊重犯罪者,懲罰就比普通人輕。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親戚犯通奸罪,處罰比普通人重。關系越密切,處罰越重;親戚互相偷東西,懲罰比普通人輕。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轉移財產有犯罪行為,關系越密切,處罰越輕。

“五服”原則的確立,使儒家禮法體系完全與法律的適用相結合,這是自漢代倡導禮法合壹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壹重大發展。既體現了金代“禮法並重”的特點,也體現了中國封建法律倫理的特點。從西晉法律到明清法律,“五役制”罪壹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

《晉律》最終成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儒家法典。由於張飛和杜預的註釋,《晉律》比以前的法典更加規範和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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