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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規定社區康復不得超過幾年。

禁毒法規定社區康復不得超過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解除強制隔離的人員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設立戒毒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場所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吸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場所生活和工作。戒毒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戒毒人員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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