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吸毒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禁毒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強制隔離戒毒。第三十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