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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營業的法律規定

競業禁止協議的法律規定是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禁止令與就業禁令的區別;

禁止令和就業禁令有以下區別:

第壹,申請期限不同。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或者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和場所、接觸特定人員,禁止就業則禁止已定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

第二,適用範圍不同。禁止令禁止從事特定活動,包括從事相關職業,禁止令的範圍比禁止就業更廣。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

第四,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同。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是對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限制。用人單位只能與上述人員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等內容,不能約束其他普通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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