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非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勞動者有過錯且勞動者無理由自願要求的除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賠償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義務;但賠償是違法行使解雇權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具有懲罰性。勞動者同時提出這兩個完全不同的要求,顯然是矛盾的,只能選擇壹個要求。
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並依法支付賠償金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妳還在哺乳,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是違法的,只能要求賠償。從賠償的角度看,賠償的性質和適用、賠償金的支付是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賠償的性質;賠償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具有懲罰性。因此,它們是平行的,不是重疊的,不能同時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