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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行為有幾種表現方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行為人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的意思表示,它包括兩種形式:壹種是明示形式,另壹種是默示形式。

第壹,快遞形式

行為人以明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誌和願望,這種方式稱為表達形式,它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口頭形式:這種形式簡單明了,但有爭議時往往很難舉證。對於數額較小並能立即解決的法律行為,以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規定不能使用口頭形式,如果使用,其行為無效。

2.書面形式:壹般來說,書面形式只有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用口頭形式表示。

3.公證形式;通過公證處公證,可以最有力地證明行為人的意思。

4.登記表: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通過主管機關批準登記的形式予以確認。

第二,隱含形式。

行為人沒有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誌和願望,但法律認為可以從他的行為推斷出他的意誌和願望。這種形式稱為默示形式。它包括以下形式:

1.推定行為:行為人以某種行為作為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他人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推斷出自己的意思表示。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推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並且合理。

2.沈默: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或者他人根據其沈默推斷出行為人具有某種意思。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沈默才能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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