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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如下: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有重疊。法律和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方面是相輔相成的。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公序良俗”條款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和連接點。

2.經濟法和民商法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的基本法,確立了壹些基本制度和基本規範,這些基本制度和基本規範也適用於經濟法調整行政經濟關系。壹方面是經濟法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平的社會經濟秩序的責任,另壹方面是民法規範在這種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的行為。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嚴重虧損,壹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合營各方協商壹致後,可解除合同,報審批機構批準,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因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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