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判決、裁定和決定的適用範圍

判決、裁定和決定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判決適用於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它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決是處理壹些程序性和實質性問題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有些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章。

醫院的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 上一篇:什麽罪可以判死刑?
  • 下一篇:如何投訴擺攤占道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