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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的罪名是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濟犯罪包括以下罪名:1、金融憑證詐騙;2.信用卡詐騙罪;3.票據詐騙罪;4.貸款詐騙罪;5.合同詐騙罪;6.挪用資金罪;7.職務侵占罪;8.集資詐騙罪;9.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此外,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假冒註冊商標罪、保險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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