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介入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壹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以延長30至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立案的,有投訴人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投訴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如果立案,就要進行調查。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公告案件:
壹是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