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能不能強制抓人要看具體情況: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知道,對發病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病人,不能強制收治;
(2)但是,精神病人在發病時犯罪的,可以對他判處刑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在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二、如何認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確定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標準如下:
1.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