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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解除強制醫療

法律解析:沒有人身危險,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不能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檢索。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鑒定。雖然家庭成員、監護人、社區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防止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罪犯再次犯罪,但主要責任應由國家和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依照本章規定強制精神病人接受醫療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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